婚姻关系的实质是契约关系,传统习俗中的订婚、结婚是签订婚约的过程,娶妻、招婿面积则是婚约中无形的格式条款。 在前些年提倡“新事新办”的过程中,在订婚结婚过程中讨价还价被扣上了“勒索钱财”的帽子。尽管如此,但我们依然保持着彩礼嫁装往来嫁娶的传统,并沉醉在勒索与反勒索的乐趣中。传承了几千年的东西,肯定有其存在的道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就应当重视和谐家庭的建设与倡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样适用于家庭关系。以契约的方式构建稳定的家庭财产制度,对家庭的长期稳定和谐将能起到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上述法条反映了新婚姻法中在财产、子女姓氏、家庭身份方面的约定优先原则,同时也提出了财产约定应用“书面形式”的要求。这是人性化法制是体现,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许永成,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网(www.ynhylaw.com)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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